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9月19日,北京市交通委官网发布消息,《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两个重要配套文件,《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已于日前公布。两文件中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并且明确的提出了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八种情形。 《规范》要求,共享自行车需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智能终端应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共享单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准度误差不能超过1.5米。 为保证车辆安全及市场秩序,《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另外企业应配置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企业应当对共享自行车进行周期性整备,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 在规范停放秩序方面,《规范》提出承租人客户端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辅助承租人实现骑行路径规划,引导承租人还车至推荐停放区。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对于停放在禁停区、骑入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同时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信用不足者将限制其租用车辆。 《导则》则明确规定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等。上述地点和区域内,严禁任何自行车停放。 除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外,《导则》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的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的配建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武圣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