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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聚焦《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

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应入法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cn  (2018-01-12 08:37: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任震宇

谢正军/图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公布的“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电子商务法》名列其中,社会影响力达到64.37;而其他舆情热点如校园贷、共享单车、网络订餐、网约车、刷单炒信等,也都与电子商务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畴。
   如何通过法律更好地规制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日前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座谈会上,这一话题引发热议。多位专家建议,《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法律,应比之前的其他法律法规有所突破,可尝试加大平台责任,规定“电商平台先行赔付”。
  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
   《草案》第五十一条第3款拟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消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消法》修订时,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使用了“避风港”原则。所谓的“避风港”原则,来自美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即网络平台有“通知-删除”义务。产权拥有者发现网络平台上的音乐、程序、影视、图片存在侵权,可以通知网络平台经营者删除,平台经营者有义务配合,删除后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最初也是在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该原则,后来逐渐扩展到《侵权责任法》《消法》等领域。《消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即是‘避风港’原则的体现,只要平台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草案》这一规定实际上同样给了电商平台‘避风港’。”
   邱宝昌认为,“避风港”原则是互联网发展早期的产物。随着电商发展,电商平台已经深度参与交易过程,可以知悉并掌握交易的全过程。除了流量等价值回报,电商平台还可以从中抽取佣金,或者从资金沉淀中获取利益。此外,电商平台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也有较大控制力。如果卖家侵权,通过平台方执行赔偿更为容易。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大数据的应用,智能比对技术的准确性越来越高,电商平台坐拥资金和技术优势,事前审查越来越成为可能。电商平台还可通过制定合理规则,要求卖家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约定违约责任等方式让其承担责任。所以,电商平台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可以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起“先行赔付”的责任,而不是仅靠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即可不担责。
  强势地位应担责更多
   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责任的另一原因在于电商模式本身的技术性特点,电子商务技术性使得交易程序刚性化,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注册时会弹出注册合同页面,密密麻麻写得十分详尽,看一遍可能就得十几二十分钟,还要理解那些晦涩专业的用词。绝大多数消费者看不懂,也看不完,于是只有点击“同意”,才能完成注册。而到了交易环节,同样可能弹出交易合同、物流合同的页面,消费者只好继续点击“同意”,交易才能继续进行;如果不点同意,则交易就无法完成。
   “这就是技术性导致的交易程序刚性化。由于程序刚性化,消费者实际上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这是电子商务的技术特性所决定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告诉记者,“如果《电子商务法》立法忽视了技术性,不能更多地约束处于强者地位的电商平台,消费者最后只能是待宰的羔羊。”
   时建中指出,由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以及平台强势,沿用传统法律来规范,会使得消费者更加弱势,因此需要在立法时就加强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合理加重电商平台的责任。所以,要重新构架法律关系,把各类电商平台作为新的主体,围绕其来构建法律关系,重新设计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一观点得到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的赞同。他认为,相对电商卖家和消费者,电商平台都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电子商务法》赋予电商平台更多的义务是合理的。
  建议“非对称管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认为,既然电商平台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交易的获利者,那它和卖家一样是交易的当事人,这是电商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法律基础。“《电子商务法》立法时,应明确哪些情况下可认定平台是合同的参与者,需要和卖家共同承担责任。比如,由平台发起的促销活动,各种促销规则都由平台制定,这种情况下可认定电商平台是合同当事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卖家有严重的违法交易,平台因为失职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这种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苏号朋说。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则提出“非对称管制”的建议。他认为,可以要求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方面,市场占有率占优的平台已经发展为电商巨无霸,他们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庞大的资金,有更多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对平台上的卖家进行管理和监控;另一方面,强势企业也应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效果。同时,这种管制方式也有利于小型电商企业的成长,维护市场竞争,避免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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