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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女士投诉猎豹汽车信阳广源店违背承诺

河南消费网    http://www.hnxfw.org  (2017-09-19 13:14:10)  来源:河南消费网投诉中心    

投诉者情况

    名:邓女士        

电  话:186****3155

    址:信阳浉河区       

投诉类别:汽车交通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猎豹汽车信阳广源店

    址:信阳       

联系方式:0376-6152998 

 

投诉内容(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本人于8月13日在广源猎豹4S店购买猎豹cs102.0T自动豪华型家用汽车一辆,购买期间遭到4S店如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当日咨询裸车价格12.98万元,店内销售经理承诺赠送前后杠,踏板,全车贴膜,脚垫,后备箱垫,行车记录仪。而且在4S店销售确认单上明确写明踏板类型为:灯光踏板。但是在我交完首付款后,销售经理却给安装了普通踏板,我们当即咨询4S店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明确告知:我们所有售出写的赠送灯光踏板的车辆,全部都是装的普通踏板。4S店这种明目张胆的欺诈销售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有此种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多次与4S店沟通,但此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而且4S店给出的解释是我们写的踏板就是普通踏板,但是在销售确认单上,明确写明:所有外送精美必须注明精品型号(例如普通踏板、灯光踏板、电动踏板)。4S店这种模糊填写产品名称,让消费者产生歧义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第六条(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而且在后期沟通过程中,4S店擅自涂改销售确认单,此种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在支付完首付款提车后,4S店销售经理明确告知我们,车辆贷款三年内的所有保险必须在4S店购买,这个规定当即遭到我们的质疑,在多次与4S店销售经理微信沟通无果,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4S店这种强制消费者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在购车过程中4S店向我们收取了2000元续保押金。(经过长达一个多星期与4S店沟通,4S店在8月22日已退回此押金)

三、其次,在购车过程中,裸车价格12.98万元,加上店内所送赠品共计13万元,但其销售经理在开具购车发票时,却只开具了12.33万元,销售经理给出的解释是:发票低开,为了让我个人少缴税。但是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4S店这种开票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行为也同时违反了此条规定。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四、我的购车首付款按照之前约定是3.9万元,但是在4S店给我们代办贷款合同中首付金额却变成了3.33万元,实际首付金额与贷款合同首付金额中间产生5700元差额。计算得出贷款合同中车辆总价实际为12.33万元。实际购车金额13万与贷款合同车价总额12.33万元之间产生6700元差价。在多次咨询4S店无果后,我们联系品牌商与所办理贷款公司得知,如果贷款合同实际金额是12.33万元,就代表这个车价实际金额就是12.33万元。但是却告诉我们车价是12.98万元,4S店却收了我们13万元整,至此我们才知道4S店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之前答应赠送的车饰与车总价进行捆绑销售。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五、在提车后,我们发现车辆副驾驶脚垫下,存在破损现象,在猎豹指定售后维修点检测后,并未做任何维修处理,导致破损一直裸露存在。在看了其他在售车辆,并未发现其他车辆有此种问题。

六、在购车过程中4S店收取了一个2500元的GPS费用,当时告知我们这个费用是交给易鑫车贷,并且由易鑫车贷派人过来安装的,但是据我们咨询易鑫贷款公司了解,这个费用是410-1000元之间。而且贷款公司已经告知,我们融资款91000元内已经包含1000元GPS费。而4S店作为车贷代办方,并未如实告知我们具体实际收费明细,而是采用欺骗的手段加价、重复收取此费用。

这种严重价格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第六条(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请求:

1、承诺赠送踏板问题,请猎豹4S店予以正面处理解决,更换指定灯光踏板,或者补偿产品差价

2、4S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消费者必须在4S店购买任何保险!我个人与保险公司或贷款公司所签订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内的特别约定,是我个人与保险公司或贷款公司的约定!4s店不得提出其他合同外的不合理请求。

3、发票金额与实际付款购车金额不符,4S店应提供正确金额发票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内容之协定,退还发票金额与实际付款总额之间的差额6700元整

4、4S应按照保修规定,对车内饰破损处予以正确维修,或者更换内饰。购买新车必须是完好无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予处理!

5、对于GPS费用,我们咨询贷款公司易鑫金融得知,我们融资款91000元内,已经包含1000元GPS费。4S店作为代办方,必须退回由欺诈行为所得的非法所得!并且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三倍,共计7500元!

6、关于我购车时支付的手续费,4S店必须提供正规发票!

 

现有证据:合同、收据

 

2017年9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将网友反映情况转给了猎豹汽车信阳广源店。

2017年9月13日,猎豹汽车信阳广源店回复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内容如下:

兹有我公司销售顾问魏某于2017年8月13日销售客户邓某一台2017款2.0自动豪华版猎豹CS10,指导价129800,客户自愿选购精装车型,销售价13万,包含精品(前后保险杠,踏板,行车记录仪,脚垫,后备箱垫,全车贴膜包含前后挡,这些精品市场价合计金额为7000元)。客户邓某选择分期付款,分期走的猎豹厂家合作的易鑫金融,享受公司贴息活动,36期低息,贷款91000元。因当时客户邓某不知道要交购置税,说购置税太高,经沟通后发票低开省一部分购置税。固发票金额开为123300,分期以发票为准,贷款91000元,首付为32300。因销售价13万,所以首付款应补缴低开部分合计为39000元,其他问题都有相应合同证明,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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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客户投诉的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1、客户所说的销售确认单上为灯光踏板,为不实信息,诬陷。请参考客户提供的交车确认单和订车合同均显示为踏板。并非所谓的灯光踏板,这个事件在9月7日,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并非事实,经过调解后,工商局希望我公司自愿作出让步更换灯光踏板,并非强制。我公司本着客户利益同意更换,客户邓某也当面同意并签字确认同意此方式解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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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续保的问题:因客户为分期付款车辆,在使用期间存在风险,如果使用期间,客户不按时出保险的话,责任无人承担,只要客户签字确认按时按金融公司要求续保。

3、关于发票的问题,购车当日客户并不知道购车要交购置税,经过给客户沟通后确认发票低开,省部分购置税。不存在补差额部分。

4、关于内饰边缝问题,我们毕竟是国营品牌,售后质量绝对有保障,售后已向厂家申请索赔,并跟客户协调约定了更换时间。

5、对于分期GPS费用,所有销售汽车行业分期都是明码标价,根据每个公司规定不同,价格也不同,这个是明码标价物品,经过客户同意后才确认签合同。        

针对其他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并未进行调查,也未曾向我们求证核实,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我们将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也特别感谢河南消费网能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让企业能够澄清,防止消费者的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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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查看投诉处理结果
1、进入“处理动态”按钮。
2、向本网在线咨询或者邮件咨询,邮箱地址:zxbhn31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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