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5月,消费者郑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000多元的粉丝、米粉、腐竹等副食品。买回家后,发现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其中一个生产日期已过保质期,但日期标识很模糊,还有一个生产日期则在保质期内。消费者怀疑自己购买的食品已过期,超市存在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行为,便向消协投诉。 【处理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发现郑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食品的外包装外确实标注了两个生产日期,遂立即召集双方进行当面调解。超市负责人解释,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两个生产日期,是进货时就已经有的,不是超市标上去的。但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在商品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及时对外包装不规范的商品进行下架,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因此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负责人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郑先生人民币3000元。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的粉丝、米粉、腐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外,还可以向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河南消费网(网址:www.hnxfw.org)我要投诉栏目及关注“河南消费网”微信公众号在快速投诉栏目找中进行在线投诉,我们将联手河南省消协竭诚为您维权。 |